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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8-12-20 22:40:01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关于印发《黄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市教育局制定了《黄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黄冈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7日

  黄冈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印发

  黄冈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教育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

  二、举办者

  1.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办学场所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2.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

  3.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4. 办学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5.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6.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四、办学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3.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五、师资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队伍。

  2.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应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3.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教学能力。

  4.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5.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六、培训经费

  1.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2.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4.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规范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培训规模;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组织管理制度;决策机构及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决策机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4.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八、机构设立

  1.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2.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3.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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