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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银龄讲学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7-22 15:59:55
作者:
邹老师
阅读:
来源:
湖北教师资格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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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9〕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质资源,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做好银龄讲学计划的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引导、地方实施,统筹规划、整体安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从2019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优秀退休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发挥优秀退休教师引领示范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智力支持,帮助提升农村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缓解农村学校优秀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经商各地,我省2019-2020学年实施银龄讲学计划的范围为20个县、市、区(均为精准扶贫县,见附件1),受援学校为农村(含镇区、乡村)学校。以后学年的实施范围将根据各市州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二)招募人数。2019-2020学年,全省银龄讲学计划的教师招募人数为200人(见附件1),将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学年的讲学教师招募人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有关招募计划执行。

  (三)资格条件。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面向全国进行,招募对象以退休的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岁(含)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具有正常履约的身体条件,报名时需提供近6个月内的体检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含)开具的健康证明。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讲学教师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五)服务协议。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各受援县(市、区)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计划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市、区)教育局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鼓励考核合格的讲学教师连续讲学,讲学教师需在下一学年连续讲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募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招募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从受援县(市、区)学校实际需求出发,招募讲学教师。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1)公布需求和自愿报名。正式通知下发后,将在湖北省教育厅官网和官微同时公开发布并接受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到7月底。报名方式:1.网上报名。填写湖北省银龄讲学计划报名表(附件2),由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原任教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盖章,同其他资料一并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hubeijsc@163.com(资料清单见附件3)。2.现场报名。省内教师可以携带报名表、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原任教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各县(市、区)报名资料由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3.省外讲学教师可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2)评审遴选。8月初,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相关精神和教育部银龄讲学计划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遴选。

  (3)公示公告。8月中旬,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签订协议。8月下旬,县(市、区)教育局与招募人员签订双方协议书(附件4)。

  (5)上岗任教。9月初,讲学教师根据协议书上岗任教,履行岗位职责。

  (6)备案确认及上报。10月底前,县(市、区)教育局对讲学教师上岗后的教学效果初步考核后备案确认,将讲学教师花名册(附件5)和汇总表(附件6)上报所属市、州教育局,由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按月发放讲学教师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标准为年人均2万元,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受援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工作保障。受援县(市、区)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或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组织银龄讲学计划实施工作。省教育厅统筹招募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待遇保障措施,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管。省财政厅统筹负责工作经费的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2.市、州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银龄讲学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州教育局负责本地区银龄讲学计划的组织协调,加大银龄讲学计划的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优秀讲学教师报名,指导县(市、区)教育 局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和教学考核工作,负责上报讲学教师花名册和汇总表。市、州财政局做好工作经费监管工作。

  3.县(市、区)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讲学教师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讲学教师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负责签订双方协议,落实讲学教师工作岗位,对授课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提供周转宿舍或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协调解决讲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工作经费发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发放工作经费,规范资金使用。

  (二)加大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银龄讲学计划的政策宣传,积极发动退休优秀教师报名,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校因管理不善,不按规定使用银龄讲学计划经费,造成举报较多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视情况核减相关受援县(市、区)下学年招募计划,直至暂停或取消该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务俊华;联系电话:027-87328142,传真:027-87328065,邮箱:hubeijsc@163.com。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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